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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字第02217-1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牛帆、刘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牛帆,刘勤,西安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2217-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被执行人牛帆。被执行人刘勤。被执行人西安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牛帆、刘勤、西安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247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后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西安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西安未央路支行存款1531478.14元(包含执行费17539元),现本院已将案款1513939.14元退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结案,本案全部执行完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24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闫伟忠

代理

审判员  张 鹏

代理

审判员  文丛达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管露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