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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执字第01939-2号

江苏申港锅炉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华机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5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苏申港锅炉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华机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01939-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申港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蒋东村。法定代表人徐国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虹,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华机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振兴路5号。法定代表人沈滨,该公司董事长。江苏申港锅炉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华机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的(2015)张商初字第006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张家港市华机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给付江苏申港锅炉有限公司转让款4365900元并承担自2014年3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本金43659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张家港市华机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717元由张家港市华机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费江苏申港锅炉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由张家港市华机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江苏申港锅炉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华机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申港锅炉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华机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系一纯贸易公司,其名下无房屋、土地,其银行账户无存款,且已被多家法院查封,其名下的车辆被查封后,因查无下落,暂无法进一步采取措施。另查明,执行中,双方当事人曾自行和解,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60万元后违约,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华机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商初字第006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晓波

审判员  黄春法

审判员  赵云凤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