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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执字第2593号

孙开明与王树林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6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开明,王树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2593号申请执行人孙开明。被执行人王树林。孙开明与王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2014)淮陈民初字第00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王树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905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自起诉之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因被执行人王树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开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树林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上述事实,有院受理案件通知书送达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孙开明谈话告知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孙开明对本院执行情况未提异议,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程序终结,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孙开明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要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为基础,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树林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程序终结,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陈民初字第00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被发现执行人王树林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开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剑

代理

审判员  张庆华

代理

审判员  孙海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