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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执47号之一

安徽省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志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8-09-18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省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志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颍上县解放北路,组织机构代码70498398-1。

法定代理人:叶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东平,男,汉族,系该公司城郊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王志英,女,194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颍上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民二初字第010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王志英发出执行通知书。但是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志英在中国工商银行颍上县支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王志英在中国工商银行颍上县支行账户存款13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孝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迟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