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4执69号申请执行人武国强,男,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李京明,男,汉族,住商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国强与被执行人李京明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5)商民初字第797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郁峰执行员 刘 辉执行员 岳昌启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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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国强申请执行李京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4执69号申请执行人武国强,男,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李京明,男,汉族,住商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国强与被执行人李京明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5)商民初字第797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郁峰执行员 刘 辉执行员 岳昌启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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