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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4执69号

武国强申请执行李京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1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国强,李京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4执69号申请执行人武国强,男,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李京明,男,汉族,住商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国强与被执行人李京明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5)商民初字第797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郁峰执行员  刘 辉执行员  岳昌启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孟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