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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博民执字第409-2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5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博民执字第409-2号王训诺、马翠爱诉博山区白塔镇北峪村村民委员会、王爱霞、王书孟死亡补偿费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10日作出(2000)博民初字第11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训诺、马翠爱于2001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年6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已执行2000元(执行标的总额35305.4元)余款33305.4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博山区白塔镇北峪村村民委员会、王爱霞、王书孟现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王训诺、马翠爱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01)博民执字第40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运成

代理

审判员  王 飞

代理

审判员  陈文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