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博民执字第409-2号王训诺、马翠爱诉博山区白塔镇北峪村村民委员会、王爱霞、王书孟死亡补偿费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10日作出(2000)博民初字第11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训诺、马翠爱于2001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年6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已执行2000元(执行标的总额35305.4元)余款33305.4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博山区白塔镇北峪村村民委员会、王爱霞、王书孟现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王训诺、马翠爱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01)博民执字第40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运成
代理
审判员 王 飞
代理
审判员 陈文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