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05刑初47号公诉机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世伟,男,1964年9月30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宁波市江北区。因赌博于2005年3月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处罚款人民币2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甬北检公诉刑诉[201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世伟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世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4月20日前后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沈世伟在本区柏树小区地下室清洁工堆放废品处,窃得被害人陈某1存放于该处的瓷质花瓶1只(价值人民币20元)以及梨子1个。2.2015年4月30日凌晨,被告人沈世伟在本区柏树小区地下室4幢9单元楼下,窃得被害人孙某停放的汽车后备箱内的宏基MS22684732Z型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450元,后销赃得款人民币200元)。3.2015年5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沈世伟在本区柏树小区地下清洁工堆放废品处,窃得被害人陈某1存放于该处的喜碧牌玻璃杯4只(价值人民币16元)。4.2015年5月23日凌晨,被告人沈世伟在本区柏树小区地下室3号车位处,窃得被害人袁某放于汽车内的三五牌国际蓝尚香烟4包(价值人民币60元)、利群神州香烟1包(价值人民币28元)、软中华329香烟1包(价值人民币72元)、黄金叶(小天叶)香烟1包(价值人民币75元)及小刀1把、茶叶若干(价值均无法鉴定)。案发后,电脑、玻璃杯、花瓶、小刀被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沈世伟在庭审中均供认不讳,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物证赃物玻璃杯、花瓶、小刀、茶叶(照片),书证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不予受理通知书、身份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周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1、孙某、袁某的陈述,被告人沈世伟的供述,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世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合计金额人民币7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沈世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宣告。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世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交纳);
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责令被告人沈世伟继续予以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陈晓蕾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颜芸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