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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字第02033-1号

陕西中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陕西云桂糖酒副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陕西中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陕西云桂糖酒副食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2033-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中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宇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云桂糖酒副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增科,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陕西中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云桂糖酒副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三终字第007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云桂糖酒副食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中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云桂糖酒副食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因被执行人陕西云桂糖酒副食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经本院在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在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陕西云桂糖酒副食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在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在生效法律文书记载的被执行人实际经营地调查,使用人为陕西西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兴粮集团办公用房。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字第020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宇润

代理

审判员  张奕鹏

代理

审判员  郭宝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培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