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122行审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段明利,局长委托代理人郭向伟,农安县国土资源局耕保科科员。委托代理人秦锋,农安县国土资源局合隆国土资源所科员。被执行人付新友,男,汉族,现住合隆镇。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农国土行字(2015)第104号行政决定,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综上,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对农国土行字(2015)第104号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 翟丽侠
审判员 郭聚毅陪审员 王中兴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唯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