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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字第02243号

翟军志与余晓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翟军志,余晓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2243号申请执行人翟军志。被执行人余晓东。申请执行人翟军志与被执行人余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雁民初字第075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翟军志于2015年11月1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翟军志与被执行人余晓东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并承若自愿承担该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决如下:本院(2015)雁执字第02243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宇润

代理

审判员  张奕鹏

代理

审判员  张 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冯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