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2243号申请执行人翟军志。被执行人余晓东。申请执行人翟军志与被执行人余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雁民初字第075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翟军志于2015年11月1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翟军志与被执行人余晓东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并承若自愿承担该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决如下:本院(2015)雁执字第02243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宇润
代理
审判员 张奕鹏
代理
审判员 张 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冯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