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2执字第00237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冷雪电器配件厂,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下庙社区新合村91号。投资人人:赵圣栋。
被执行人:安徽美普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经济开发区荷花路。
法定代表人:韩民,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52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安徽美普达电气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肥东经济开发区经三路东侧房屋两幢(房地产权证号:肥东10034730、100347**);查封被执行人安徽美普达电气有限公司享有的位于肥东经济开发区经三路东侧45447平方土地使用权(东国用2012第2526号);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安徽美普达电气有限公司可以使用上述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德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崔 雷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皖01**执字第00237-1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冷雪电器配件厂,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下庙社区新合村91号。投资人人:赵圣栋。
被执行人:安徽美普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经济开发区荷花路。
法定代表人:韩民,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52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安徽美普达电气有限公司享有的位于肥东经济开发区经三路东侧45447平方土地使用权(东国用2012第2526号);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安徽美普达电气有限公司可以使用上述土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沈德生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崔明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皖01**执字第00237号肥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本院作出的〔2016〕皖01**执字第00237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
一、查封被执行人安徽美普达电气有限公司享有的位于肥东经济开发区经三路东侧45447平方土地使用权(东国用2012第2526号);查封被执行人安徽美普达电气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肥东经济开发区经三路东侧房屋两幢(房地产权证号:肥东10034730、100347**);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附:执行裁定书一份。注:此联交协助执行方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2016〕皖01**执字第00237号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你院〔2016〕皖01**执字第0023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已收悉。现已协助执行下列项目:
一、查封被执行人安徽美普达电气有限公司享有的位于肥东经济开发区经三路东侧45447平方土地使用权(东国用2012第2526号);查封被执行人安徽美普达电气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肥东经济开发区经三路东侧房屋两幢(房地产权证号:肥东10034730、100347**);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此复年月日注:此联由协助执行单位退人民法院附卷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皖01**执字第00071-1号肥东县国土资源管理局:本院作出的〔2016〕皖01**执字第00071-1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
一、查封被执行人合肥诚信玻璃有限公司所有的肥东新城区团结路北侧2幢厂房(肥东10002092)、肥东新城区团结路北侧1幢厂房(100035378)、肥东新城区团结路北侧办公楼(肥东100034410)三处房屋;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附:执行裁定书一份。注:此联交协助执行方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2016〕皖01**执字第00071-1号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你院〔2016〕皖01**执字第00071-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已收悉。现已协助执行下列项目:
一、查封被执行人合肥诚信玻璃有限公司所有的肥东新城区团结路北侧2幢厂房(肥东10002092)、肥东新城区团结路北侧1幢厂房(100035378)、肥东新城区团结路北侧办公楼(肥东100034410)三处房屋;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此复年月日注:此联由协助执行单位退人民法院附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