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度商初字第219号原告苏州行健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滨河路205号3幢319室。法定代表人杨威,总经理。被告苏州英诺普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惠安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小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行健胶粘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英诺普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行健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以被告苏州英诺普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已支付货款为由,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行健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州行健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苏州行健胶粘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 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陶雅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