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4115号
原告(反诉被告):赵丽敏,女,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反诉原告):张治华(曾用名张军),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代理人:樊明全,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丽敏与被告张治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丽敏、被告张治华分别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和反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和反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赵丽敏(反诉被告)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张治华(反诉原告)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丽敏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张治华负担。
审 判 长 徐先杰
审 判 员 张 静
人民陪审员 韦士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俊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