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1民初142号原告孙良军,男,生于1986年5月1日,汉族,初中文化。被告樊文清,男,生于1965年6月4日,汉族,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良军诉被告樊文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良军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樊文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笫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良军撤回对被告樊文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良军负担。
审判员 梁存仓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孟万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