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虹执字第3718号申请执行人深圳五和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张希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坤,山东洪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安欣生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彭文渊,总经理。
原告深圳五和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安欣生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2014)虹民二(商)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深圳五和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上海安欣生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退还系统使用费27.2万元、代理费15.2万元及利息,并承担受理费8,4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上海安欣生活文化转播有限公司100万元股权(冻结期:2016年1月20日至2018年1月19日),到期须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届满之日前30个工作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本院未查实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上海安欣生活文化转播有限公司100万元股权,因系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未查实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因此本案目前暂时难以继续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虹民二(商)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所产生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亮
审判员 郝思琴
审判员 孔 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史晓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