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刑执字第8876号罪犯谭建波,现在浙江省第一监狱服刑。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9日作出(2013)台玉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建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第一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谭建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罪犯谭建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能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谭建波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谭建波准予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30日起至2021年6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根土
审 判 员 庄向东
代理
审判员 郑 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勤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