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20刑初6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辩护人李先锋,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6)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平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李先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2015年3月,被告人张某因非法行医行为先后两次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2015年3月12日下午,被告人张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区南桥镇民旺苑79号底楼车库内,为赵某某诊断、配药并收取费用人民币100元,后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2015年10月15日下午,被告人张某在被取保候审期间,又至本区南桥镇江海村秀南257号出租屋内,准备为王某某做避孕环摘取手术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某、王某某、苏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行医现场照片、手机通话记录截屏,上海市奉贤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案件移送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及物品清单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受案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属情节严重,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行医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具有坦白情节,本院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意见。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的行医管理制度和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16年2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注射用头孢曲松钠一盒、维生素C注射液一盒、地奎米松磷酸钠注射液一支、投保氯苯家氯苯啶胶囊一盒、新生化颗粒一盒、甲硝唑两盒、妇炎康片一盒、抗宫炎片一盒、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三个、镊子三个、扩阴器一个、妇科调经片二个、新生化颗粒二盒、头孢氨苄甲氧苄啶胶囊一盒、乌鸡白凤丸一盒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士龙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唐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