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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917号

罪犯黄培凤奸淫幼女罪,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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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917号罪犯黄培凤,男,汉族,1971年7月25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泗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3日作出(2000)蚌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培凤犯奸淫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五千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4年04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黄培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培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至2015年10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培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该犯系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病残犯,故执行机关对其从宽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培凤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1999年9月29日起至2016年1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晓红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审 判 员  杨以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方璟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