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刑执字第8875号罪犯刘顺图,现在浙江省第一监狱服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2012)浙丽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顺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第一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顺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顺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能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顺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其有一定的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刑,扣减一个月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顺图准予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7日起至2029年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根土
审 判 员 庄向东
代理
审判员 郑 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勤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