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执字第618-1号
申请执行人:怀集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黎建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苏扬君。
被执行人:广东美适地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伍浩铭怀集县国土资源局与广东美适地毯有限公司自然资源纠纷一案,怀集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怀国土资罚字(2015)0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广东美适地毯有限公司不自觉履行缴交罚款义务,申请人怀集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作出(2015)肇怀法行非诉审字第24号行政裁定书准予执行,要求广东美适地毯有限公司缴纳罚金217973.20元及案件受理费1089元、执行费3170元,并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责令其履行还款义务,逾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鉴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土地、房屋、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进行查询,没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土地、房屋、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进行查询,没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怀法执字第618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莫能文
审 判 员 苏罗群
人民陪审员 莫凡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学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