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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民初字第2382-2号

李小玲与刘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8-04-25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小玲,刘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民初字第2382-2号

原告:李小玲,女,196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被告:刘涛,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玲与被告刘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李小玲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邝 荣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陈芸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