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458号原告江苏财通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先锋工业园区8号。法定代表人葛建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加义,系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元兵,系公司职员。被告江苏新源送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工业园区(凤仙村八组)。法定代表人顾美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财通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新源送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财通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财产保全费1145元,合计24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俞妙琴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陆涯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