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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民初210号

乔雨诉匡自国、张茂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12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乔雨,匡自国,张茂花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鲁1322民初210号原告乔雨。委托代理人陈伟,郯城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匡自国。被告张茂花。被告张茂花委托代理人匡自国,张茂花系匡自国妻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乔雨诉被告匡自国、张茂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刘利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乔雨从事鸡饲料和鸡苗生意,被告匡自国与被告张茂花是夫妻关系,二被告在原告处购买鸡饲料和鸡苗,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2219元,被告于2013年5月6日向原告出具欠据一张。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予偿还。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起诉来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还欠款32219元及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匡自国、张茂花欠原告货款33129元,原告乔雨只要求二被告偿还24000元。二被告自愿于2016年1月26日之前偿还原告5000元,剩余19000元于2016年10月1日之前付清,如逾期不还,被告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二、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本案诉讼费XXX元,减半收取XXX元,由被告匡自国、张茂花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刘利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夏纪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