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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民申字第3032号

翁秀凤、柯桥区马鞍镇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效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翁秀凤,绍兴市柯桥区马鞍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申字第3032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翁秀凤,女,196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绍兴市柯桥区马鞍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马鞍镇园驾桥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钧,该镇镇长。再审申请人翁秀凤因与被申请人绍兴市柯桥区马鞍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马鞍镇政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绍民终字第1434号,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翁秀凤申请再审称:翁秀凤提供的录音等证据足以证明案涉《房屋拆迁补偿产权调换协议》(NO.0001999、NO.0002000)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在威逼、恐吓的情况下签订的,应认定为无效。综上,翁秀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房屋拆迁补偿产权调换协议》(NO.0001999、NO.0002000)是否有效的问题。根据翁秀凤在一审庭审中的陈述,即签订产权置换协议时翁秀凤本人、翁秀凤女儿及翁秀凤弟弟均在场,并无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马鞍镇政府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签订合同。故翁秀凤关于《房屋拆迁补偿产权调换协议》(NO.0001999、NO.0002000)应认定为无效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翁秀凤提供的录音资料的效力问题。对于其提供的录音资料,在原审中马鞍镇政府不予认可,因上述录音中对话人员等要素无法确定,且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能直接证明翁秀凤的待证事实。故原审法院对其证明力不予认定,并无不当。考虑翁秀凤的实际情况,马鞍镇政府对《房屋拆迁补偿产权调换协议》(NO.0001736、NO.0001737)的安置方案进行了调整优化,与其重新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产权调换协议》(NO.0001999、NO.0002000)。现根据新的《房屋拆迁补偿产权调换协议》,翁秀凤已领取安置差价款,并入住安置房屋。鉴于《房屋拆迁补偿产权调换协议》(NO.0001999、NO.0002000)已履行完毕,翁秀凤再行主张协议无效,亦无实际意义。综上,翁秀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翁秀凤的再审申请。(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叶向阳

代理

审判员  江宇奇

代理

审判员  王 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文丽·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