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卧民初字第337号原告郭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郭某某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肖 楠
代理
审判员 魏妍冰
人民陪审员 王拥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宋治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