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宛龙卧民初字第337号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卧民初字第337号原告郭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郭某某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肖 楠

代理

审判员  魏妍冰

人民陪审员  王拥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宋治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