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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5执18号

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正宁县周家乡下冯村委会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甘1025执18号申请执行人曹赟,男。申请执行人张华宁,女。被执行人正宁县周家乡下冯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张军印,现任该村委会主任关于申请执行人曹赟、张华宁与被执行人正宁县周家乡下冯村委会生命权纠纷一案,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正民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正宁县周家乡下冯村委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曹赟、张华宁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正宁县周家乡下冯村委会于2016年1月21日将案件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人曹赟、张华宁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正民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