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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1752-2号

王文善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谢家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文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谢家峰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1752-2号原告王文善,男,1944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委托代理人温振国,山东众星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广民,山东众星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昌润北路与兴华西路西南角的临街商务楼***层。负责人季树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瑞月,山东鲁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家峰,男,1971年8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委托代理人蔡文付,茌平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善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谢家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对被告谢家峰名下的鲁P×××××号货车一辆进行保全,本院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谢家峰名下的鲁P×××××号货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都 伟

人民陪审员  刘晓燕

人民陪审员  孙东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