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01809-1号申请执行人苏州汽车客运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汽车站,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华昌路3号。法定代表人叶霞。委托代理人潘晓辉、李萍,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金虎。苏州汽车客运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汽车站(以下简称张家港汽车站)与杨金虎租赁合同、迁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张民初字第020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杨金虎应腾清所使用的张家港汽车站出口右侧第一、二间房屋,并立即从该房屋中搬离;支付从2014年2月11日起至实际搬出之日按照每日29元的标准计算的占有使用费,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87.50元。因被执行人杨金虎未能履行,权利人张家港汽车站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中查明,2009年12月3日,张家港汽车站、张铭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家港汽车站将位于张家港汽车站二楼外婆烧西侧建筑面积约380平方米的房产出租给张铭使用,租期四年,自2009年12月10日至2013年12月9日。后经双方同意将租赁期限变更为2010年2月10日起至2014年2月9日止。2011年7月,张铭将承租的上述部分场所-长途汽车站出口右侧第一、二间房屋转租给杨金虎。2013年11月5日,张家港汽车书面通知张铭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租,但张铭始终未能交付房屋。后张家港汽车站委托律师于2014年9月2日再次敦促张铭交还房屋,张铭仍未能履行,仍由杨金虎使用,引起诉讼。执行中,被执行人杨金虎于2016年1月20日腾清并搬离了所使用的张家港汽车站出口右侧第一、二间房屋。但自2014年2月11日起至实际搬出之日按照每日29元的标准计算的占有使用费计31175元,受理费387.50元未能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未执行到位31562.5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案中,因被执行人杨金虎无银行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民初字第020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杨金虎应履行的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晓波
审判员 曹培新
审判员 黄春法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超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