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640号原告太仓市始信鞋部件厂。负责人冯震斐。被告苏州市秀姿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远会。本院在审理原告太仓市始信鞋部件厂与被告苏州市秀姿实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仓市始信鞋部件厂于2016年1月2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市始信鞋部件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太仓市始信鞋部件厂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 逸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晓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