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107号
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东路国际市长交流中心1602。
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邵海波、况静,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宁市凯歌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硖石街道工人路106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王恺,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宁市凯歌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凤妹
代理
审判员 范凤佳
人民陪审员 张群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江 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