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2638号原告北京思望之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三合庄村东北京城北回龙观商品交易市场内A排29、30号。法定代表人刘健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晓志,北京港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城北回龙观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三合庄村东。法定代表人刘庭江。本院在审理北京思望之声商贸有限公司诉北京城北回龙观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思望之声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曹元元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