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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5执62号

江礼钟、张安东与云和县紧水滩镇大牛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8-02-07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礼钟,张安东,云和县紧水滩镇大牛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5执62号申请执行人江礼钟,男,汉族,1956年9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云和县。申请执行人张安东,男,汉族,1969年11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云和县。被执行人云和县紧水滩镇大牛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紧水滩镇大牛村。负责人蓝伟林,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申请执行人江礼钟、张安东与被执行人云和县紧水滩镇大牛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云民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云和县紧水滩镇大牛村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云和县紧水滩镇大牛村村民委员会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划被执行人云和县紧水滩镇大牛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在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元和社账号20×××81人民币158699.70元;

二、将上述款项扣划至云和县人民法院中转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银行公司云和县支行,账户名:云和县人民法院(中转款专户),账号:19×××4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