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6民初91号
原告:南宁市乾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彤,该公司总经理;住址:南宁市民族大道63-1号欧景城市广场T-B-0407号。
被告:那坡县百林那旺水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业宪,该公司董事长;住址:那坡县龙泉街3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乾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那坡县百林那旺水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那坡县百林那旺水电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自动履行所欠原告南宁市乾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货款11160元,原告南宁市乾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原告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市乾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南宁市乾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覃国颂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艳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