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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6民初22号

王海榜与吕向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海榜,吕向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6民初22号原告王海榜,男,1956年7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被告吕向阳,男,1969年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榜与被告吕向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榜于2016年1月25日自愿撤回对被告吕向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海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榜撤回对被告吕向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6元,减半收取173元由原告王海榜承担。

审判员  贾学亮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伟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