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6民初22号原告王海榜,男,1956年7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被告吕向阳,男,1969年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榜与被告吕向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榜于2016年1月25日自愿撤回对被告吕向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海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榜撤回对被告吕向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6元,减半收取173元由原告王海榜承担。
审判员 贾学亮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伟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