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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博经执字第311-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5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9)博经执字第311-2号中国农业银行淄博市博山区支行诉孙辉、淄博水泥制品厂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4日作出(1998)博法经初字第3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淄博市博山区支行于1999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年7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4676.5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辉、淄博水泥制品厂现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淄博市博山区支行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1999)博经执字第31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淄博市博山区支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运成

代理

审判员  王 飞

代理

审判员  陈文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