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924号罪犯王亚海,男,汉族,1962年6月26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21日作出(1999)阜中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亚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05月20日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为终身、于2006年10月27日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为五年、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2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4年04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王亚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亚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至2015年10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亚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该犯系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病残犯,故执行机关对其从宽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亚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10月27日起至2022年2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晓红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审 判 员 杨以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方璟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