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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执337号

王铭生、董启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8-08-03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铭生,董启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337号

申请执行人:王铭生,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执行人:董启富,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天长市。申请执行人王铭生与被执行人董启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一初字第012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铭生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30000元,目前尚未偿还。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董启富有房产一套(位于安徽省天长市天泽新村1号综合楼112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董启富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天长市天泽新村1号综合楼112室房产一套【房产证号:天房产权证(2007)1268号】。

二、在查封期间,房屋所有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房产,不得对被查封的房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夏桂勇

代理

审判员  陈代文

代理

审判员  乔福香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