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337号
申请执行人:王铭生,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执行人:董启富,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天长市。申请执行人王铭生与被执行人董启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一初字第012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铭生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30000元,目前尚未偿还。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董启富有房产一套(位于安徽省天长市天泽新村1号综合楼112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董启富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天长市天泽新村1号综合楼112室房产一套【房产证号:天房产权证(2007)1268号】。
二、在查封期间,房屋所有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房产,不得对被查封的房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夏桂勇
代理
审判员 陈代文
代理
审判员 乔福香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