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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057号

毛凤田与薛文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毛凤田,薛文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057号原告毛凤田。委托代理人郭志花,系原告配偶。被告薛文军。本院在受理上列原、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田海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任 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