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057号原告毛凤田。委托代理人郭志花,系原告配偶。被告薛文军。本院在受理上列原、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田海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任 英 搜索“”
毛凤田与薛文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057号原告毛凤田。委托代理人郭志花,系原告配偶。被告薛文军。本院在受理上列原、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田海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任 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