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富刑初字第1157号公诉机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甄涛涛,男,199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职高,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公诉刑诉〔2015〕1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甄涛涛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2015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甄涛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2日凌晨0时23分左右,被告人甄涛涛无证驾驶(准驾不符)皖K×××××、皖K×××××重型普通半挂车,从江苏省宜兴市驶往浙江省衢州市,途经G25(长深)高速公路往福建方向2356公里+250米附近路段时,因在身体极度疲劳状态下仍驾驶车辆,导致其所驾驶车辆冲破高速公路边护栏后仰翻于高速公路边坡,造成被害人徐某死亡、被告人甄涛涛本人受伤、车辆受损以及高速公路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徐某因颅脑损伤、肺挫伤,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甄涛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甄涛涛与被害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支付被害方赔偿款人民币190000元,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甄涛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被告人甄涛涛的供述和辩解,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及说明,路面监控视频,接处警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医疗诊断说明书,破案经过说明,谅解书,公证书,过磅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涛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车辆,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甄涛涛到案后,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甄涛涛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表现,依法确定其刑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甄涛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陶晓群
人民陪审员 杨凡力
人民陪审员 刘观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锦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