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4503号
原告:浙XX昌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科技广场428室。
法定代表人:张智。
委托代理人:沈文捷,男,198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南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701号紫金广场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陈剑殷。
被告:陈剑殷,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被告:陈剑敏,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昌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南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陈剑殷、陈剑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没有提出免交或缓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XX昌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吕小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冯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