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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商初字第4503号

浙XX昌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杭州南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陈剑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8-06-06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XX昌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南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陈剑殷,陈剑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4503号

原告:浙XX昌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科技广场428室。

法定代表人:张智。

委托代理人:沈文捷,男,198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南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701号紫金广场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陈剑殷。

被告:陈剑殷,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被告:陈剑敏,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昌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南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陈剑殷、陈剑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没有提出免交或缓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XX昌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吕小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冯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