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303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曹某某,男。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周志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院欧阳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