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3088号原告房永庆,男,195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玲燕,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捍东,男,196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被告汪爱云,女,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
原告房永庆为与被告周捍东、汪爱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房永庆诉请:1、被告周捍东、汪爱云归还借款本金550000元及支付利息110000元;2、被告周捍东、汪爱云支付逾期利息66000元,自2015年3月25日暂算至2015年9月25日。庭审中,原告房永庆变更诉讼请求:1、被告周捍东、汪爱云归还借款本金550000元及支付利息,自2014年5月29日至本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按月息2分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房永庆的委托代理人张玲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捍东、汪爱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和提交证据,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作出判决。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4年5月25日,被告周捍东向原告房永庆出具一份借条,载明:“今借房永庆同志人民币伍拾伍万元正,借用日期拾个月,时间2014年5月25号至2015年3月25号止,还款到期陆拾陆万元正”。2015年5月29日,原告房永庆通过银行向被告周捍东账户汇出借款本金550000元人民币。嗣后,被告周捍东分文未归还。另,被告周捍东与被告汪爱云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原告房永庆与被告周捍东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原告房永庆诉请被告周捍东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相应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汪爱云与被告周捍东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房永庆诉请被告汪爱云对该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亦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捍东、汪爱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房永庆借款人民币550000元。
二、被告周捍东、汪爱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房永庆支付利息,以55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29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本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00元,保全费4150元,由被告周捍东、汪爱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楼妙娥
人民陪审员 陆荣荣
人民陪审员 杨建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包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