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终字第6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全社,男,1955年4月17日生,汉族,现住阳泉市城区。委托代理人赵晨,山西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万红,男,1962年6月27日生,汉族,现住阳泉市郊区。委托代理人王娜,女,1988年3月7日生,汉族,现住阳泉市郊区,系被上诉人王万红之女。
上诉人刘全社因与被上诉人王万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2015)郊民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全社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全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全社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上诉人刘全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谷守乾
审 判 员 王保才
代理
审判员 翟海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增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