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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终字第606号

刘全社与王万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全社,王万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终字第6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全社,男,1955年4月17日生,汉族,现住阳泉市城区。委托代理人赵晨,山西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万红,男,1962年6月27日生,汉族,现住阳泉市郊区。委托代理人王娜,女,1988年3月7日生,汉族,现住阳泉市郊区,系被上诉人王万红之女。

上诉人刘全社因与被上诉人王万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2015)郊民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全社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全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全社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上诉人刘全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谷守乾

审 判 员  王保才

代理

审判员  翟海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增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