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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巍商初字第1466号

蒋志明与张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蒋志明,张鑫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1466号

原告:蒋志明,男,196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委托代理人:许俊君,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鑫东,男,197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磐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志明与被告张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志明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范 洁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朱蕴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