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1466号
原告:蒋志明,男,196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委托代理人:许俊君,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鑫东,男,197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磐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志明与被告张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志明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范 洁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朱蕴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