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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5民初29号

卓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4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卓某,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初29号

原告:卓某,女,198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太湖县。

委托代理人:舒彩虹,安徽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颖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卓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程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原告卓某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卓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段姣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