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1民初93号原告黄霞娟。被告凌国庆,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霞娟与被告凌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与被告协商为由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霞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霞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覃小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岑兰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