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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1民初93号

黄霞娟与凌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霞娟,凌国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1民初93号原告黄霞娟。被告凌国庆,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霞娟与被告凌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与被告协商为由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霞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霞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覃小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岑兰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