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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民终366号

徐泽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当事人
徐泽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民终36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徐泽惠。委托代理人敖道春。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徐泽惠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远安县人民法院(2015)鄂远安民初字第0055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增加的诉讼请求与原审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具有关联性,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定远安县法院受理本案。本院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徐泽惠于2015年7月21日起诉远安县鸣凤镇双利社区村民委员会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无效,后在庭审过程中,增加诉讼请求并要求合并审理。上诉人增加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判决公开双利村委会与政府部门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2、要求判决公开双利村委会财物收支状况及征地补偿款的拨付支出凭证;3、要求判决公开双利村委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及被征收农户征地补偿费明细表;4、要求判决公开双利村安置小区宅基地使用方案及实施分配落实农户的情况;5、要求判决恢复原告耕种地上的附着物。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原审开庭审理过程中增加的诉讼请求与起诉时确认的诉讼请求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且不属于必须合并之诉,上诉人以增加的诉讼请求与原审案由具有关联性要求合并审理,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远安县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增加的诉讼请求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江鄂

代理

审判员  陈 震

代理

审判员  陶霄溶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