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91民初83号
原告:林建忠,男,汉族,1969年9月2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代理人:黄宇宁,广东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金铭,男,1951年6月26日出生,住所地:台湾地区彰化县,台湾居民。本院在受理上述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依法办理缓、减、免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王 云
审判员 马 占 举
审判员 胡 劭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袁天园(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