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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91民初83号

林建忠与黄金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建忠,黄金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91民初83号

原告:林建忠,男,汉族,1969年9月2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代理人:黄宇宁,广东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金铭,男,1951年6月26日出生,住所地:台湾地区彰化县,台湾居民。本院在受理上述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依法办理缓、减、免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王    云

审判员 马  占  举

审判员 胡    劭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袁天园(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