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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7101民初20号

原告张吉印诉被告张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吉印,张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7101民初20号原告张吉印,男,196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璇,女,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代表人张龙清,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吉印诉被告张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吉印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张吉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40元,减半收取1602元,由原告张吉印负担。

审判员  吕志成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饶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