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开民初字第578号原告蒋斌,男,1990年5月2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代理人何晨,宜兴市新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莉,女,1983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周希,男,1985年6月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斌与被告周莉、周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蒋斌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周莉、周希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蒋斌申请撤回对被告周莉、周希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斌撤回对被告周莉、周希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1元,由蒋斌负担。
审判员 乔建良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嘉宁 关注公众号“”